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青岛康普天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知民初1677号
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与被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盈富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0.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彩丽
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
人民陪审员  李衡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榆岚
申春苗
书记员游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