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艺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安徽阜阳艺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4793号 原告:安徽阜阳艺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行政干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68084750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A座五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485858557D。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艺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阜阳艺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阜阳艺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阜阳艺美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