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财保391号
申请人:西安阿拉斯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阿拉斯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西安阿拉斯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阿拉斯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阿拉斯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20元,退还申请人西安阿拉斯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