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2442号
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包装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益***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林州市南环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方何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