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金瑞风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海口金瑞风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屯昌鑫河电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9022民初266号
原告海口金瑞风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23号金都大厦附楼04-05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美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电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中央绿园(B区)金利文华D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金瑞风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电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口金瑞风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金瑞风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已减半),由原告海口金瑞风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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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

屯昌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30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