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特354号
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4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67925P。
法定代表人:高建琪,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与月亮岛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44744396Q。
法定代表人:贺坤,总经理。
申请人: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4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9332502X。
法定代表人:曾庆元,总经理。
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973年1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湖彪,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三段393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
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10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共同申请: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102号裁决。事实与理由: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的仲裁裁决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1.***工伤后自行离职,仲裁裁决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653.6元,仲裁裁决没有查明该事实且未予以认定及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3.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为社保代办关系,仲裁裁决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对***的各项仲裁请求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4.仲裁裁决的项目包含了一次性工伤待遇、停工留薪工资差额、交通费、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各项共计98598.39元,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而不适用该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且适用终局裁决剥夺了用人和用工单位的诉权,属于程序违法。
***答辩称:1、本案只审理程序性问题,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中说理不当的部分不应当作为本案审理的范围。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书的裁决项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分项均未超过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工资,根据该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终局裁决的司法解释指明是单项不超过,并非合并项不超过,所以仲裁委的裁决书确定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第4102号裁决及送达回证,拟证明仲裁裁决的情况及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对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第4102号裁决及送达回证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经审查,对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提交的第4102号裁决及送达回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就本案的相关事宜发生纠纷后,***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29648.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03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98元;2、2020年3月份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13.51元;3、交通费3000元;4、2020年1月最低工资差额、3月、11月工资差额7703.58元;5、经济补偿9343.66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第4102号裁决。该4102裁决查明的部分事实如下:***与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由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往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从事下料岗位工作。***的工资由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加绩效组成,由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放。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2月24日***工作中受伤,同年6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责任主体为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4213元。2021年7月2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102号裁决(终局裁决):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9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998.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998.04元;二、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490.96元;三、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400元;四、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9343.66元;五、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876.69元;六、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各项共计98598.39元,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对第4102号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本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仲裁委对此作出按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故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第4102号裁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高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长沙嘉时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102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徐琳琳
审判员  龙付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