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02民初12547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惠州市天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12号德赛大厦191908室。

法定代表人:曾洋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天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陈依卓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郭 子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