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省得暖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86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省得暖热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