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保489号
***请人:**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省得暖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请人**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省得暖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8607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省得暖热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