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民初1577-2号
申请人: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海棠路6999号创新谷加速器2区5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樊秀菊,董事长。
被申请人:德州市隆特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风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邱桂荣,经理。
原告德州市隆特福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隆特福公司)诉被告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鲁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院作出(2020)鲁1402民初157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鲁信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经审理,本院作出(2020)鲁140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隆特福公司诉讼请求。隆特福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鲁14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鲁信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鲁信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付款责任,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国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