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彬,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英,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达,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樊秀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圆,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彬、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3民初5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曹 强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