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泾之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065号之一
原告:山东泾之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大芹村。
法定代表人:娄俊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爽,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棠路6999号创新谷加速器2区5号楼510室。
法定代表人:樊秀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泾之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泾之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泾之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泾之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泾之渭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孙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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