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42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中原街22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军。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左维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