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泰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金祥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沈阳泰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阳金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18)辽1004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泰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辽阳金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泰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泰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沈阳泰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白羽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