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213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霜,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塔额路十六地段181号2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三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世纪大道南路88号(原世纪大道12号)。
主要负责人:殷建利,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魏涛,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分公司、***、魏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鑫普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进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