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6230号
原告:宁波鑫德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莫干山路26号3幢2号-104(智能装备研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09062226U。
法定代表人:包勤俭。
授权委托代理人:包宏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茹建权。
原告宁波鑫德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鑫德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鑫德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