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财保235号
申请人:宁波市江北筑福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5MA2ELYUT9T)。住所地:宁波市江**庄桥街道邵家弄**。
主要负责人:王慧红,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碧君,宁波市江北区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俏,宁波市江北区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32105174E)。。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
法定代表人:茹建权。
申请人宁波市江北筑福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36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36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092元,由宁波市江北筑福钢管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周晓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