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11执7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临西群麻坡村村后疏港大道南侧388号楼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4555907X7。
法定代表人:殷立平。
被执行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申请撤回(2021)粤08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8民终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智勇
审判员  程丰峰
审判员  易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文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