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协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协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5民初258号 原告:广州协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拓展路1号莲溪汽配生活园区B1号楼第3层整层16号商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0460729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2000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原告广州协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晟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2021年11月4日入职协晟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助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4500元。2022年7月4日,协晟公司向***发出《员工劝退/辞退通知书》,记载:“***女士:您于2021年11月4日入职本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由于在职期间,公司发现您的工作绩效和表现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经公司领导商议,决定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请您接到本通知书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您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接到本辞退通知书后,请您不得再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您本人承担。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离职时间:2022年7月31日”。***于2022年7月8日签收前述通知书,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31日解除。本案仲裁过程中双方确认***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工资金额分别为4413.73元、4150.20元、4150.20元、4450.82元、4283.68元、4258.32元、4176.53元、3933.11元。协晟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2年1月18日向***转账8827.46元,2022年8月15日向***转账8433.11元。 双方对二倍工资差额有争议。协晟公司主张双方签订《员工劝退/辞退通知书》,已明确告知***辞退原因及补偿金额,其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培训考试,***两次考试均不合格且在职期间工作质量差,双方协商后一致认定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其辞退***不存在过错,***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双方经济关系已经两清,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2022年1月18日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4413.73元(8827.46元÷2)及2022年8月15日支付的4500元(8433.11元-3933.11元)应在二倍工资差额中予以抵扣,二倍工资差额应为24547.73元(33461.46元-4413.73元-4500元)。***答辩称2022年1月18日协晟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为奖金,2022年8月15日支付的7月工资为辞退双倍工资,均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无关,协晟公司辞退时称多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其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也没有承诺放弃其他权利。 仲裁情况:***以协晟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协晟公司支付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33816.59元,该委员会裁决协晟公司向***支付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33461.46元。协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未就仲裁裁决起诉。 原告协晟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协晟公司无须支付被告***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33461.4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未就仲裁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双方争议,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双方于2021年11月4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满一个月后协晟公司仍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31日解除,协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已证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承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主张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协晟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应抵扣已向***支付的2021年年终奖金4413.73元及经济补偿金45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协晟公司应向***支付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3461.46元(4413.73元÷21.75天×20天+4150.20元+4150.20元+4450.82元+4283.68元+4258.32元+4176.53元+3933.11元)。 综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协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461.46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协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协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