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新耀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敦煌市新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524号之一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号(1-25-1)。
法定代表人:肖奕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市新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龙德盛市场东侧电焊市场西侧3号房。
法定代表人:石付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敦煌市新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白 晶
审判员 王守英
审判员 孙 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东阳
书记员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