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大通湖顺旺塑业有限公司与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0602执保149号
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顺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顺旺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95247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顺旺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保险单号:12107003900975927576)。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顺旺塑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行开设账户5205**************38的银行账户资金595247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