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万山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422号 原告:***,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200号桐达山韵商业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办事处网行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安全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贵州桐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构成对原告健康权的侵害。原告***以尚未做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6元,已减半收取计2058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00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