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赫章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与严五九、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黔0527民初605号

原告:**黔诚建筑材料租赁。

经营者:翟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春雷,男。

被告:严五九,男。

被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书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月,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与被告严五九、贵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 判 员  朱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 驯

书 记 员  苏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