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黔0527民初605号
原告:**黔诚建筑材料租赁。
经营者:翟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春雷,男。
被告:严五九,男。
被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书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月,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黔诚建筑材料租赁与被告严五九、贵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 判 员 朱 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 驯
书 记 员 苏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