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3财保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2023)陕0703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金额限于1626170.8元以内,期限为一年。现*****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调解结案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