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6835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梧凤村。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关原汉中机场办公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2元,减半收取2716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江 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