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关原汉中机场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33869498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欣迈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XDFB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执行人:陕西华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P9T2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南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7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复议申请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汉中市云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