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云南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611号
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945992402)。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
法定代表人:吴旭江,男,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MA6KUDG66U)。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科恩学苑花园第5幢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撤诉属于自行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淳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汉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