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02民初4611号
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5945992402)。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
法定代表人:吴旭江,男,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MA6KUDG66U)。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科恩学苑花园第5幢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男,职务: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撤诉属于自行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淳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汉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