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岳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东岳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8民初42410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正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龙,男,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宏,女,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泛亚大厦。

被申请人:包头市东岳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与阿吉奈道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和文化花园1-71

法定代表人:訾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义,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公司)与包头市东岳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一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2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东岳公司名下价值八万一千零八十元的财产,并已查封完毕。中青旅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中青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包头市东岳电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八万一千零八十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陪审员  王叔洁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