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6288号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蒋传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雅特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传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胡晓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0800元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所欠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8号,被告**从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处购买涂料,用于恒大阳光半岛3号楼,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己经将涂料全部交货,但被告未支付货款,故被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2018年9月份之前还款。截至目前,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所欠货款,故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安徽雅特兰公司涂料款50800元,还款日期为9月份。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拖欠的货款本金,原告安徽雅特兰公司提供了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拖欠的货款逾期违约金,鉴于欠条中明确了9月份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08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丹丹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