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47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荷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160852。
法定代表人:蒋传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从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