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6286号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区荷塘路XX号X幢。
法定代表人:蒋传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被告:***,男,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司集镇坊集居委会方涂村。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