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财保1001号
申请人: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荷塘路46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160852。
法定代表人:蒋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