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辉创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民初322号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辉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荷塘路46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160852。
法定代表人:蒋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宇,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辉创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特兰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特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特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雅特兰公司偿还所欠货款人民币99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从原告雅特兰公司购买真石新材料,每次原告均派人将真石材料送至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花香美地小区交付给被告,至2017年5月16日,被告共欠货款9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上述事实。原告多次就该欠款向被告进行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雅特兰公司述称被告***向其购买真石新材料,并由原告将被告订购的材料送至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花香美地小区交货。2017年5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合肥辉创涂料有限公司禹洲华侨城区地块真石新材料款玖万玖仟元整(¥:99000元),欠款人:***,2017.5.16日”。另本案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3月30日更名前名称为合肥辉创涂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未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口头约定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按照被告的指示向约定地点交付了相关“真石新材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条所载货款99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原告雅特兰公司的诉求,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10元,合计4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基奎
人民陪审员  唐 欢
人民陪审员  余向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立志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