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财保423号
申请人:***,男,1969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申请人:广东锋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沙岗村天王路西1巷6号(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1884000B。
法定代表人:***。
***广东锋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80019.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9月27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锋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80019.3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