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时代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东马路八街工业园区2排8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六人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6号正弘城八楼L8-S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世东,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时代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5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厨房灭火装备买卖合同或采购、安装承揽等关系。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与上诉人签订任何代理合同,上诉人和北京中置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或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也无任何产品责任纠纷。因此上诉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本案原告诉上诉人没有依据。如一定要起诉上诉人,也应有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原审裁定书已超出法定审理期限。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因侵权提起的诉讼,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审原告住所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小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