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7101民初74号
原告: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14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故自愿撤回对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9元,由甘肃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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