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7—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75年3月8日,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
原审被告:宁夏博弈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五葡萄路北侧弘兴达农贸有限公司综合楼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航旅公司、马某某、宁夏博弈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登县人民法院(2018)甘01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登县人民法院(2018)甘012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