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24执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申请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石培荣。
被申请人: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与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甘0524民初5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属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属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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