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24保15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申请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石培荣。
被申请人: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与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属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出具担保函,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属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