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58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华荣活动房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景岳
书记员 王晓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