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71民辖终2号
上诉人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甘7101民初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的有关GZ45天水至定西高速公路TD06标段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天水市甘谷县磐安镇和陇西县的文峰镇境内,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上诉人向没有管辖权的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该工程是天水至定西的高速公路项目,不是陇海铁路的附属项目,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2019)甘7101民初7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天定高速公路下穿陇海铁路通道桥工程施工中发生纠纷,属于与铁路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 皓
审判员 张永超
审判员 敬 阳
书记员 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