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福星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福星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5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福星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同心路天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02407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75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福星楼宇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其他工商登记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周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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