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北方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2262号
原告:盘锦市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农场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民,男,桦川县东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212-4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全胜,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
原告盘锦市北方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399994.90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9日被告黑龙江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全胜向原告盘锦市北方建筑有限公司购买沥青及改性沥青,双方在盘锦市盘山县签订道路沥青产品购销合同,用于铺设桦川县。合同约定:沥青单价3830元/吨,数量39吨,金额149370元。改性沥青单价4586元/吨,数量54.65吨,金额250624.90元,两项共计399994.90元。第五条规定结算方式:先款后货的方式。第八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第十条规定: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货到后被告一直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的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其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双方合同签订地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故本案应由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门晓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崔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