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224执恢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099290836U,住所地:甘肃省康县。
法定代表人:王康德,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令一案,因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224民督30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683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共计255333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康才以法人名义向社会借款、涉及人数多、数额大,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求先暂缓本案的执行,待公安机关侦查定性后,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12月6日,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裁定终结(2019)甘1224民督30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2020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255333元继续采取冻结措施。因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康才涉及刑事案件该笔资金尚未得到明确定性,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等待该笔资金的定性结果。现因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仍旧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683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共计25533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5333元,并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康才涉及的案件众多,本院冻结的存款继续予以冻结,其申请暂时不采取划拨措施,待其单位汇报确定最终解决方案后再予以执行。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方案后,其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方案,并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4民督30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靳从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丽琴
书 记 员 王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