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4民初680号
原告:康县城关镇**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康县。
负责人:李红爱,女,1976年2月出生,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陶杰,甘肃泰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康县。
法定代表人:王康德,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康县城关镇**综合经营部诉被告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康县城关镇**综合经营部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县城关镇**综合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县城关镇**综合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6元,原告康县城关镇**综合经营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薛兵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帆
书记员 杨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