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民初34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市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中街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09929083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有色一〇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3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951129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县兴城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有色一〇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因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6元,依法应减半收取,鉴于本案因疫情原因撤诉,为保护当事人免受损失,本院将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龙笑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