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鲁新酒店6楼。
法定代表人:陈棋,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6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2年01月1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66680.00元,执行费9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66680元全部还清;二、执行费900元由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刘进元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91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张占国
审判员 哈米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