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8MA778JKJ4N,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96幢。
法定代表人:陈棋,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棋,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9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620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张占国
审判员 哈米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