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8MA778JKJ4N,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96幢。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事项1、交付木垒县帝王席小区10号楼3单元102室和10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2、办理以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承担案件受理费5411.5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房屋已交付但因未验收完毕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现申请人申请待验收完毕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被执行人亦同意验收完毕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验收工作无明确完成时间,双方当事人皆愿验收完毕后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619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张占国
审判员 哈米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