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8MA778JKJ4N,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96幢。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67.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8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张占国
审判员     哈米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冬